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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章规范警察办理治安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36 沈阳今报

  [新闻背景]

  不严厉打击犯罪,守法民众就不可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但警察的权力若行使不当,本身也可能侵害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而这种权力的滥用对民众法律精神的冲击要远甚于普通犯罪行为。

  前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得到纠正,但佘案不应仅仅是以佘祥林个人沉冤得雪来结束,公众寄望整个社会能够反思,如何通过改革警察、司法制度,对警察的羁押、搜查、取证、侦查、逮捕活动予以监督和约束,让此类冤案不再重演。

  新近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对维护社会安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都具有重大作用。

  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办理治安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拘留处罚不适用三类人员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增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讯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讯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讯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讯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时规定,讯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人民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哑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新华社

  草案与条例重点对比

  修改前

  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3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

  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讯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

  当公开、公正、公平。

  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

  修改后

  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讯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讯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重要链接

  催生草案五大原因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家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1

  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

  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2

  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

  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3

  处罚幅度偏小。居民收入有了

  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4

  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

  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5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

  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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