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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商品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36 沈阳今报

  许力/图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国家,无论当地经济是怎样的一种情况,疫苗接种本都应作为一种纯福利、一种政府对公民的关爱的具体措施和表现。真要坚持此原则,安徽泗县夺命疫苗事件压根儿就不可能发生。

  安徽泗县大庄镇百余名中小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后出现异常,一名6岁女孩不幸死亡。日前当地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对学生实施接种的大庄镇防保所3名工作人员刑事拘留。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介绍,在该镇防保所购进的4000支甲肝疫苗当中,除了有1000支系县防疫站提供外,其余3000支为所里从安徽滁州市一个体户张鹏处购得,开具的是阜阳齐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假发票,疫苗收费高出市价3倍多,并给学校送提成奖励。(6月27日《新京报》)

  这则央视《经济半小时》近期播出的独家调查“安徽泗县夺命疫苗真相”令人扼腕,不禁让我联想到曾发生在安徽阜阳的“杀人奶粉”事件。

  奶粉是一种普通商品。虽然因劣质奶粉造成数名儿童死亡,虽然少数可恶的为富不仁者从中获得了肮脏的暴利,但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这种情况从某种角度看值得“理解”。笔者所谓的“理解”当然不是对犯罪分子恶行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失职的宽容,而是基于以下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其一,奶粉的商品性质谁都无法改变,也没理由改变;其二,奶粉是一个偌大的市场,“出事儿”的比率毕竟很低。

  而疫苗接种也应该成为商品吗?无论从该物发明初始的道德理念、物品特性、使用价值、流转特点等方面看,它与奶粉都无法相提并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国家,无论当地经济是怎样的一种情况,疫苗接种本都应作为一种纯福利、一种政府对公民的关爱的具体措施和表现。真要坚持此原则,安徽泗县夺命疫苗事件压根儿就不可能发生。而纵观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所构成的竟然是一个以牟利为动机的行为“链条”:一支甲肝疫苗的市场价不过6元左右,到了终端“消费者”那里已变成了25元,镇防保所、学校、具体购买人、接种人等等,都成了中间利润的分食者。正是由于利益,使当事人把产品质量的把关乃至人命关天的责任全抛在了脑后。

  抛开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福利的责任不谈,即使从疫苗接种的现有管理体制和流程看,它也不应被当成商品。一般的商品消费应具备以下三大要素:购买人清楚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购买人系自主、自愿购买;购买人拥有在不同商家、商品间选择的机会和空间。而透过安徽泗县疫苗接种的操作流程推及全国,上述要素一项都不具备。

  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总结安徽泗县的教训,清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严惩责任人不言而喻,但仅此就够了吗?已正式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也许应该加上最关键的一条:疫苗不是商品,而是一种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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