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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和谐社会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51 哈尔滨日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解读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视野

  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
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草案修正案还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妇女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家庭暴力说“不”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解读10规定煞住办案违规行为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物权法草案解读物权法草案突出私有财产保护

  从三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此前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所、车库归谁有“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受益。(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公证法草案解读“保全证据”将成公证事项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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