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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造一张煤矿“安全网”—山西省工会依法参与煤矿安全管理综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1万双眼睛编织的“网”

  “网员”是一个通俗的称呼,其全称是“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这是一项有山西特色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查队伍。在山西全省,有市级以上工会任命的劳动保护监查员764名,基层劳动保护监查委员会3万个,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11万人。他们活跃在包括山西经济的主战场———煤炭行业在内的全省各类企业之中,11万双眼睛,编织了一张“横向到边、纵
向到底”的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网络。

  2003年,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在全国首次把工会的力量引入了煤矿安全管理之中。

  其时正是全省煤矿复产验收之际,这份文件的效力,意味着某座煤矿如果没有工会组织的签字认可,就不可能恢复生产。而要取得工会的签字,山西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常殿军总结了四个“硬件”:工会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保护检查员即“网员”,缺少一项工会不予签字。

  山西省工会组织如此全方位、高层次、大力度地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在全国开了先河。在山西省政府对煤矿规模、产量、装备等方面的控制之下,同时也由于工会的参与,山西省的煤矿总数从最高时的9000多座降到目前的4355座,一批产量小、装备差、开采方式落后、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煤矿被淘汰出局。

  在批准复产的煤矿中,工会组织和“网员”发挥了其特有的作用。就其优势而言,包括专业安全监察部门在内,没有一个机构能像工会的“网员”一样,可以如此全方位、全天候地监督安全生产———他们的日常工作岗位,就是安全的一线。

  为保证群监网络的信息畅通,山西省总工会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市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工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事实证明,工会组织的这张安全网络显然是有效的,发生在朔州市平鲁区的细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工会组织的报告时间,就比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早了一个小时。

  2004年,山西省共生产原煤4.9亿吨,各类煤矿共发生事故184起,死亡485人,在同比起数上升了15%的情况下,死亡人数下降了2%,百万吨死亡率为0.98,首次降到了1以下,并远低于全国3.2的平均水平。这一成绩的取得,工会“网员”功不可没。

  10部法规筑起的“墙”

  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对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政府部门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在权益保障中不履职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

  这是山西省在工会组织的推动和促进下,对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再一次立法保障。

  近年来,在《劳动法》、《工会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全国性法律的框架下,山西省人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山西省加强安全责任制的规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特大事故行政处罚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加上前述的《关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中作用的意见》和即将出台的《山西省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全省包括煤矿在内的企业安全生产筑起了一道又一道的“防火墙”。

  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山西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了“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维护人”的职责,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早在2002年,山西省总工会就制定了《全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并启动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问责制,2003年以来,先后对不履行劳动保护职责的5个县(区)工会组织和1名工会主席实行了问责。2004年以来,山西省总工会参与了20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力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总工会还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起草了事故遇难职工新的赔偿标准,并由省政府颁发执行,每位遇难职工的赔偿标准提高到最低20万元,这在全国尚属首家,也是最高记录。

  据统计,在全省9市70个产煤县中,有55个县的工会组织有效参与了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占到总数的80%,一些县区还在工作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新办法,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每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工会领导都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和监督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抢险。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会干部,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职。去年某集团公司发生“8·18”爆炸事故,在定性时事故单位和有关专家倾向于“自然事故”,引起全厂职工情绪激动,4000人的工厂,6天不能生产。工会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坚持己见,最后定性为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他们的做法得到了工人的理解与支持,对工厂尽快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山西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为职工的劳动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劳碌和艰辛。

  “黑客与漏洞”:工会的隐衷

  一个网络有无数个节点,每个节点的漏洞都有可能引起黑客入侵。一张安全生产的“网络”也有许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失控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去年以来,山西省共发生特大事故15起,死亡249人,其中煤矿事故9起,死亡204人。煤矿事故占到了事故总数的60%,死亡人员占到了总数的80%,而且在煤矿事故中,瓦斯爆炸占到了重特大事故的95%。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事故全部是责任事故。

  尽管2004年山西省的煤矿安全形势创下了历史最好水平,但由于山西的产业结构特点,煤矿一出事故就是大事,死亡人数多,发生时间集中,社会影响大。这就决定了煤炭行业仍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战场。一度时期,在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情况下,有人提出了工会的责任问题。

  对于被赋予了安全生产重大责任的工会组织,面对煤炭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显然有其难言的苦衷。

  首先,一些煤矿特别是非公有制煤矿,对工会组织漠然置之,他们虽然复产之时迫于压力,也成立了工会,也设置了安全检查员,可是一旦开工生产,把这一切都放在一边。而工会干部的薪酬靠企业行政拨付,在履行安全监督职能时往往底气不足;有些私营企业,工会干部由老板的亲友担任,在职工正当权益与企业主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干部自身定位不准,把屁股坐到了老板一方,不可能挺起腰杆为职工说话。

  从工会组织自身来讲,劳动保护力量不足显然是一个“软肋”。山西省11个市级工会只有大同、阳泉、长治三市单独设立了劳动保护部,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只有5人,工作忙于应付,难于抽出精力去抓劳保工作。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网络,许多形同虚设,成了“聋子耳朵”。很多发生事故的煤矿,说起来也有工会,也有“网员”,但在事故隐患面前却无能为力,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煤矿劳动保护设施不完备,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但在大多数的非公有制煤矿,农民工是生产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自身的弱势,使得他们不可能行使拒绝权。

  数量如此之少的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其素质尚不尽如人意。这方面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比如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面对这一状况,很难说工会干部的素质达到了要求。在这方面,或尽快提高工会干部素质,或有效地借助“外脑”,显然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工会维护职工安全权益的手段,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下略显陈旧。随着经济日益发展,职工队伍结构日趋复杂,如果工会组织仍拿老一套来对付新形势,显然是勉为其难。

  纵有许多难处与隐衷,但我们相信,通过包括工会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个科学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格局终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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