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将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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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17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根据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