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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者可获得必要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18 生活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在更新人们旧有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同时,也与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碰撞,草案中有些规定引起广泛的讨论、争议。

  草案三审稿中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表明,物权法草案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
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

  这一条,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中,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李梅芳认为,这条规定应该去掉,“本来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这么复杂”。吴基传委员说,要把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加以区别,属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同时要提倡社会公德。

  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对他的财产权利如何处分?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这一制度在各国都存在。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王利明委员说,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上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在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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