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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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35 宁夏日报 | ||||||||
我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是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新法案对治安条例做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调整了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本报今日刊登新华社记者采写的稿件,试从多角度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将被拘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将受此处罚。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不得超过二十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禁止公安机关罚款搞创收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26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新草案中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用于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 为了防止罚款成为一些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十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例如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占、挪用扣押、罚没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察办案行为也须有规范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人民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哑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治安案件不得超过六十天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九十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法律委员会经同公安部研究,赞成这个意见,但对一些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案件,为保证定案准确,所需的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