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严管重罚超载超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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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52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吴妍焱实习生王璐)恶意超限超载的车辆,从7月10日起将依法严管重罚并记录 在案,另外,7月16日以后,养路费还将有新的征费标准。这些新举措是记者在昨日召开的辽宁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 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辽宁省政府希望通过这次整治,到2005年底,实现辽宁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 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超限超载严管重罚 昨日,记者了解到,从2005年7月10日起,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将转为严厉打击阶段, 交通和公安部门将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同时,加大对国家治理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 力度,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特别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理秩序行为,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建立违法车辆档案 严管后,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都将被记录在案,并将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将定期将违法车辆(包括整车 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由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 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将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 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严查“大吨小标”辽宁省将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从源头上坚决遏制出现新的 “大吨小标”车辆。“大吨小标”车辆吨位要尽快恢复,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辆参数进行更正,并换发行驶证。 交通运管部门将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公安机关将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 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为不符合规定车辆继续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养路费征稽有新标准 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吨位将重新核定。2005年7月16日起,交通征稽部门对公路养路费按照新原则计量征收: 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 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 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 位出现差额部分,从7月16日起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他车辆 (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此外,年底前,辽宁省交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新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和《公路超限运输赔( 补)偿办法》。公安、交通、工商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运输企业和部分工业和矿业发达的地区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货物分装 场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将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