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10规定煞住办案违规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55 哈尔滨日报 | ||||||||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