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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求同类案件相同判决 将公布30件示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47 北京青年报

  为尽可能做到同案同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并于6月26日公布了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首批3件示范性案例。对于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要求全市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如果没有不同的情况和不同处理的理由,一般应当参照执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判例只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不具有判例法的法律效力。成都中院为何要推出示范性案例?示范性案例的出现是否改变了判例在我国的法律性质?

  示范性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昨日下午,作为负责成都中院示范性案例工作的研究室科长王鑫在电话里向记者说明了示范性案例的性质,“示范性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王鑫说:“判例法是法律,具有强制执行性。法官遇到同类案件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已有的判例。但示范性案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法官无条件执行,不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类案件而言,示范性案例只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因此示范性案例并不等同于判例法。”

  王鑫告诉记者,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经常出现同一案件由于办案人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同,在法律范围内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了法院的办案质量,一方面法律知识很少的百姓会有误解,为何同一案件会有自相矛盾的审判?正是出于这两点考虑,成都中院推出了《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及首批的3件示范性案例。

  30余件示范性案例将陆续公布

  《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规定,示范性案例应是裁判已生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技巧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在审判技巧和审判质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且必须经过严格筛选,确保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要经法官申报,业务庭或基层法院推荐,初评委员会审查,专家学者参与评析,最终由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等程序认定。

  《办法》实施一个月来,初评委收到来自成都市两级法院的法官申报的50余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经过初评委认真评析和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确认,最终确定了30余件示范性案例,除了公布的3件案例外,其余的将陆续公布。

  王鑫介绍,示范性案例并非成都中院首创,昆明中院和上海一些区法院都推出了精品案例。“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的,”王鑫说,“只是我们做得更规范,出台了执行办法。”

  示范性案例并不是判例

  对于示范性案例专业人士是如何看待的呢?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的陈筱律师认为,示范性案例并不是判例。判例不是要求案件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遵守通过案件所归纳出的法律原则。示范性案例是以案件本身为出发点的,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

  陈筱说:“示范性案例更多地代表了新生事物和新生案例,它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对同类案件更好地使用法律起到示范作用,为法律理论相对薄弱的基层法院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意义是对我国成文法的补充,示范性案例将成文法的严谨性和判例的灵活性结合在一起,是一种探索,也许代表了我国法律今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背景链接

  判例法: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英国和美国是典型的遵从判例法的国家。

  成文法:源于立法者颁布的既定法典,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中国是遵从成文法的国家。(本报记者 毛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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