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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冲击传统观念领回遗失物要交保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1:1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在更新人们旧有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同时,也与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碰撞,草案中有些规定引起广泛的讨论、争议。

  草案三审稿中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表明,物权法草案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
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

  这一条,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中,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李梅芳认为,这条规定应该去掉,“本来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这么复杂”。吴基传委员说,要把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加以区别,属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同时要提倡社会公德。

  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对他的财产权利如何处分?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这一制度在各国都存在。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但由此也出现一个法律上两难的问题:法律究竟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

  王利明委员说,目前各国的法律都采取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体现社会利益,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他说,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们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抢的,都是一追到底。

  他说,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上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在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中青)物权法三审:平等保护公民所有权

  中新网违法拆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路、电网等收费权有望做担保……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社会关注的一个个热点问题得到明确答案。妥善安置被拆迁人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征收,物权法草案规定,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国企破产 负责人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中造成财产流失的。草案明确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因国企、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增加三类担保物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了三类可供担保物:

  一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

  二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是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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