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不得超过6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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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1:2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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