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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英国拆除隐蔽电子眼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1:36 新京报

  作者:江南雨

  近来,正当媒体围绕电子眼执法争论不休时,大洋彼岸的英国却传来拆除部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的消息。

  据报道,英国警方拆除的是那些安装地点过于隐蔽、司机行车途中在60米外难以察
觉的电子眼。英国警方认为,司机突然发现极隐蔽的电子眼,会本能地刹车、减速,以免违规行为被电子眼记录,这就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他们决定予以拆除(据6月27日央视“第一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仔细研究该法的语言表述,就会发现两处提到的处罚都加有“可以”这样的选择性概念。这就意味着还有一些“不可以”处罚的情形。但是,对这样的立法本意和对法律条文的精确理解,我们还研究不够,执行过粗。因此,英国警方拆除部分电子眼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

  隐蔽的电子眼虽然有助于解放警力,协助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但也额外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即使这样的事故概率非常低,但这样的概率仍然存在,是公民生命安全的一个不确定威胁。对于执法者来说,“人命大于天”应该是他们执法的基本伦理,脱离了这个伦理框架,任何“严格执法”将成为空谈。也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英国警方拆除了隐蔽电子眼。

  电子眼这种交通执法取证手段源于发达国家,但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却对电子眼执法保持了警惕与慎重,这样的做法对我们无疑是一个启示。我想,如果我们也能对电子眼的执法效果、执法风险进行完善评估,慎重、规范、科学使用电子眼作为执法取证手段,那样电子眼执法取证大争论也许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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