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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明确表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1: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交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通过后,就电动自行车在广州是否允许登记、允许上路行驶等问题,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广州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外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准进入广州行驶。

  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对无登记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进行纠正和执罚,请广大市民自
觉遵守交通法规,慎重选择出行的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据记者了解,根据广州市交通违章行为及处罚标准,驾驶无证无牌的助力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处50元罚款。

  今年6月初,《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获省政府通过,其中第四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交警部门指出,现在许多电动自行车却逐步向“轻摩化”转变,其性能、行驶速度越来越接近轻便摩托车,但其驾驶员绝大部分未接受过正规的培训,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州的良好交通秩序和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广州市对电动车拟不予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对在广州以外的地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准进入广州行政区域内行驶。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不少广州市民表示赞成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一位市民说:“现在广州老城区有时还看到电动自行车在路上穿梭,甚至抢道,很危险。如果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等于白禁摩。”一些持观望态度的市民也放弃了买电动自行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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