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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2:07 江南都市报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出台

  南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使用普通话,并需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执法 局获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出台。

  执法必须使用普通话

  《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严禁文明忌语,严禁打骂行政相对人,严禁打、砸、踢、踹 违法(章)物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洁,不准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搭肩挽背、边走边吸烟或吃东西。同 时,执法人员不准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前就餐时间饮酒,不准同行政相对人和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饮酒;严禁酗酒、酒后 执法、酒后驾车。

  行政执法需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在行政执法时,需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章)行为,并 视情况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告知执法依据。对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事先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标准, 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需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违法(章)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有“四乱”行为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禁越权执法。其中包括不准参与乱 收费,自立罚款项目,自定罚款标准或罚款范围处罚款;不准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不准利用职权或执法名义乱 摊派。

  执法人员不得“吃、拿、卡、要”

  《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为违法(章)相对人说情、拉关系、走后门,做有损公正执法的事,严禁行政不作为。严 禁以执法名义或在执法中谋取私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对违法(章)单位或个人“ 吃、拿、卡、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而由当事人馈赠的礼品、红包或有价证券。严禁贪污、索贿、受贿。

  文/揭秉刚、记者胡骅、钟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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