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国时评:“性骚扰”立法的全新坐标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2:25 新桂网

  新桂网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据《南国早报》6月27日报道)。

  2003年,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有关“性骚扰”诉讼,法院就曾以“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利用其它法律审理又因原告向法庭出具的证据不能被采信为由,宣布原告最终败诉。而几年来数起此类诉讼表明,正是因为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正是由于各地法院能够接受这样的挑战,问题才得以充分暴露,社会的认识才得以渐变,引入立法才成为可能。可以说,“性骚扰”能够进入立法程序,正是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努力结果。“性骚扰”进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解决了“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一法律命题,更因为其巨大的社会存在,对自然人、法人的相关意识具有决定性。毋庸讳言,即使“性骚扰”真正作为法律条款被正式推出,仍然面临“取证难”等现实问题。但是,有了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性骚扰”清晰而明确地说“不”,受害者依法维权的信心肯定会增强,学习、掌握收集证据的相关知识,做证据收集的有心人会越来越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可对“性骚扰”行为人形成震慑,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以往,由于单位管理者在实施管理中缺少必要的“避嫌意识”,为“性骚扰”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更有许多单位领导,在请客陪酒等特定场合,发生客户代表对自己员工的“性骚扰”时,出于利益考虑不愿得罪客户而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使受害者精神受到损害且无处诉说。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原则,将使发生在单位里的“性骚扰”,从原来个人主体之间的主体关系,增加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等多重主体关系。而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疑将会使单位领导对上述情况有所顾忌,“性骚扰”的发案可望因此而降低。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打击与震慑并举。我们不能指望“性骚扰”立法能马上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渗透其中的法律精神,却可为日后相关细则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某些自由裁量的掌控,有着相当重要的坐标价值。

  作者:马龙生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头文字D》
网络窜红女名人
2005年高考
安徽甲肝疫苗事件
中海油购石油公司
理性购车完全手册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秦腔》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