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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2: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
、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证机构性质难明确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对规范公证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回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有不同意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草案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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