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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意见诉求必须合法合理 崇安警方依法处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3:59 无锡日报

  本报讯今年6月6日至6月14日,郭某等人因对本单位出台的有关方案不满,他们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而是采用过激的、违法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闹市中心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五)、(六)款同时明确信访人不得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煽动、串联、胁迫他人信访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6月26日,崇安警方对郭某等10人分别作出治安拘留和治安警告的决定。

  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反映自己意见诉求的权利,每个公民同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为此,警方希望人们增强法制观念,要采用正当的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无视法律;违法制造事件,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最终会受到法律处罚。

  警方将始终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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