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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4:11 法制早报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 人为孙先生。

  1999年2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土 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 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
是孙先生。

  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 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土不同意,遂前来咨询:前丈夫孙先生是 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律师点评

  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根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或保单是否到期,可以分为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险事 故没有发生之前或保单没到期之前,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单到期后,保单项下的 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归属,应当根据保单中是否指定受益人来确定。如果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险 金就归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属于被保险人。由于保险金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能 取得,因此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 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根据文中所介绍的情况判断,该保单没有到期,至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该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所缴纳 的保险费,由于其中6200元的保险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而另外的3100元是张女士在和孙先生离异后缴纳 的,因此只有6200元的保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这部分保险费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孙先生有权获得3 100元。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3100元的保险费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由于该保险单已经指定受益人是孙先生,如果被保险人张女士不申请变更受益人,则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 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或保单到期时,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孙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或到期前,被保险人 张女士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孙先生作为该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 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其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 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 险金。

  (金研律师事务所傅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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