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将作为公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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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4:47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