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三大问题阻挠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专家建议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细化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北京晨报》报道:明文禁止性骚扰,是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但相关专家表示,目前的立法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性骚扰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举证、性骚扰如何立案等,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问题一性骚扰界定不清

  草案只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草案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公安大学的荣维毅教授认为,“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他说,将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问题二立案案由有分歧

  昨天,记者采访了主审北京首例性骚扰案———雷曼告上司性骚扰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陈争争说:“性骚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案件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也困惑过一阵。”当时,外地已发生性骚扰案件,而且是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的。海淀法院考虑到尊重前例,也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第一个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提出质疑的是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杨教授认为,性骚扰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隐蔽。所以,性骚扰绝对不会是侵害名誉权。他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对此,湖北的一个律师则认为性骚扰行为也包括“发黄色短信”这种与被害人不接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侵害性自主权”。这位律师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问题三取证难有目共睹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困难有目共睹。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也是由于举证不利被驳回。陈争争对取证问题尤为重视:“性骚扰取证规则问题不解决,即使立了法,被侵权人也很难得到保护。上司对下属进行性骚扰行为时,有可能在上司的办公室、上司的车里。在这些私密的场所要想找到人证、物证显然非常不现实。可是,原告承担着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针对取证困难问题,陈争争法官表示法律应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考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缓解举证给被侵害人带来的压力。但若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倒置,有可能扩大另一方举证责任,也可能造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随意控告的不良后果。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李银律师提醒,作为受骚扰方,必须注意收集证据,有时性骚扰的发生不止一次,尽可能进行录音录像。(颜斐)

  (金陵/编制)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头文字D》
网络窜红女名人
2005年高考
安徽甲肝疫苗事件
中海油购石油公司
理性购车完全手册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秦腔》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