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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家中被盗 保险理赔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6:2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欣)因一份数额不大的财产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次对簿公堂。是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理解有误,还是百姓投保容易理赔难?6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典型的保险理赔案件,现金、手机成了理赔焦点。

  ★为了安全买保险

  1991年5月21日,在包头市一所中学任教的李女士考虑到住平房安全性差,便和丈夫商量买一份财产保险。夫妻俩在财保青山支公司(原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包头市支公司青山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交200元钱买了一份“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夫妻俩对此很满意。此后,他们两次搬家,都按规定到财保青山支公司变更了合同。

  2004年4月28日,李女士曾经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小偷从其家中的窗户爬入室内,偷走了丈夫王先生的拳伟牌西服及名牌皮包、钱包、腰带、两串钥匙、两部手机及600元现金(公安机关认定为500元)。

  ★家中被盗索赔起争议

  被盗后,李女士及时报案,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光顾,李女士更换了门锁并安装了窗户防护栏。3个月后,夫妻俩按规定向财保青山支公司提出赔款请求。可让李女士想不通的是,财保青山支公司只同意赔付他们丢失的衣服和皮包两项损失,而且还是限额赔款,共1500元,夫妻俩不能接受,几次与对方协商未果,向内蒙古保监局投诉。保监局以督办令的形式要求财保青山支公司于2004年11月9日前按保单赔付。11月17日,财保青山支公司通知李女士夫妇,表示既然皮包赔了,可以把钱包和皮腰带也赔了,赔付金额增加到2300元。李女士夫妇并不满意,认为还应该给他们赔付丢失的两部手机、现金及防损、施救费。

  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财保青山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财保青山支公司赔付保险款4358元及施救费、防损费625元,象征性支付被告没有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0.6元,象征性承担原告为办理赔款事宜花费的电话和交通费4.4元,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衣物定性之争

  2005年1月10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表示,按照惯例他们只能赔付原告2300多元钱,这一理赔数额是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作出的。因为按照“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针对投保人丢失的东西,他们只赔偿原告丢失的衣物。衣物是中国人对衣服的一种高度抽象化的概称,并非是指衣和物两种东西,皮包、钱包和皮腰带这三样东西都属于衣服上的附属物,可以赔,而那两部手机(价值1380元)属于电子产品,600元钱属于现金,都不属于衣物的范围,所以不能赔。至于防损、施救费,《保险法》上有明确规定,只有属于直接用于防止被保险的财物遭受损失的花费才属于防损、施救费,原告更换门锁及安装窗户防护栏的花费并不属于这一性质,所以不能赔。

  对于被告的辩称,李女士的代理人王先生进行了反驳。王先生说,“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规定赔款的范围包括衣物,而手机和现金正是物品的一种,自然应该理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不赔手机和现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不予理赔的东西都必须明确列出,没有明确列出的都应视为理赔范围。

  李女士要求被告赔付防损、施救费也是合理合法的。她家的两串钥匙丢了,他们才不得不更换了门锁,以防家中的东西再次丢失;小偷是从她家的窗户爬进室内的,所以她安装了窗户防护栏,也是防止小偷再次入室盗窃;小偷偷走了她的存折和证券卡,她花钱办理挂失以防止损失进一步加大,这些花费都直接与防损、施救有关,当然属于防损、施救费的范围。他认为,财保青山支公司第一次答应理赔1500元,经交涉又涨到了2300元,两次差距如此之大,显示了该公司理赔的随意性。

  ★一审判决:现金、手机、利息都应赔

  2005年3月1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和财保青山支公司所签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专业性很强,财保青山支公司在与李女士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李女士发生保险事故应理赔的范围,但财保青山支公司却没有这样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财保青山支公司赔付李女士的财产损失4358元,支付未能及时理赔给李女士造成的利息损失0.6元,支付李女士电话及交通费4.4元;李女士要求财保青山支公司支付施救、防损费625元,其请求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不予支持;财保青山支公司称李女士家中被盗的两部手机、现金不属于保单范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财保青山支公司承担。

  ★二审:争议还在继续

  法院宣判后,财保青山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对现金和手机的赔付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保险理赔案件,二审开庭,基层法院几十名法官前去旁听。

  法庭上,双方再次围绕“现金和手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这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财保青山支公司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只能在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赔偿。双方签订的“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规定:凡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室内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下列财产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衣物、家具、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各种音像磁带、手表、乐器和照相器材)。该条款表明了上诉人承保的范围,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现代汉语词典》上明确说明,衣物指衣着和日常用品,现金和手机并不是日常用品,因此本案中的现金和手机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外,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我对本合同第一条中“衣物”的理解是“衣”和“物”,在“物”的范围中当然包括皮包、现金、皮带、手机等物。况且在上诉人第一次作出赔付1500元决定时,赔付范围包括了衣服和皮包;在第二次作出赔付2300余元的决定中,又把赔付范围扩大到钱包、皮带等物。上诉人两次作出的赔付决定,都将皮包、钱包、皮带等物给予赔付的事实,表明上诉人在实际操作中,对“衣物”的理解就是“衣”和“物”。事实上,在生活当中上述物品均属“物”的范围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避免保险纠纷?

  王先生对记者讲,这是一个“讲理”的官司,不在数额的大小,辩论的是一种责任。无论哪一方,哪怕一毛钱,只要属于自己的责任就必须承担。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遵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律的意识也要增强。

  针对不断发生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一位法官对记者说,投保越来越普遍,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益处,因为它会促进保险事业的完善和健康发展。保险双方当事人都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对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一位从事保险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提出了如下建议:

  投保者购买保险要学会保护自我权益。尤其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相当于你把一生托付给这些机构,对这个机构的相关情况你要有所了解,看它的机构网点是否能满足你未来生活和发展的需求。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资信、实力、技术水平、费率水平及分保条件、管理和经验、保险服务水平。其次要注意与你洽谈的业务人员是否有销售资格,选择险种要因人而异。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重点看三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拒绝条款,哪些情况下是不赔的。保险的项目很复杂,购买时要冷静分析,看清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若有不懂的问题及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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