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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9:25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6月28日电(记者 李春惠)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日前,贵州省卫生厅下发相关通知,对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从6月27日起,贵州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贵州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
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通知要求,对于第一类疫苗,各地要提高接种率,基础免疫按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规定实行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由贵州省疾控中心用财政拨款购买,逐级下发;对于第二类疫苗,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按自费、自愿的原则推广接种。

  条例还要求: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第二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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