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企未经允许不得投资证券、期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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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6:46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为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市国资委将出台22项措施,从出资人和投资单位两个方面入手监管。昨日,市国资委消息称,我市在境外的国有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和资金拆借等短期或长期投资。 此次市国资委专门就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拟定了22条规定,从对出资人的管理到投资单位的管理双管齐下,将首次以正式条文的形式进行规范。
在对出资人的监管上,市国资委采取九条措施,包括重点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物权);加强境外企业政治、经济、经营风险管理;原则上境外企业不得再设子、孙公司等。 对投资单位的监管,市国资委拟采取13条措施,包括未经投资单位同意,境外企业对外不得有证券、期货等投资行为;投资单位向境外子公司委派会计定期轮换;投资单位与派往境外企业的负责人,要就境外企业资产和个人收入签订协议,包括该企业负责人在境外企业的股份、银行账号存款等。 市国资委强化对境外资产的管理,这是二度出手。就在上个月,重庆将涉及境外业务的三家企业进行了整合,成立了重庆国际集团,首先为强化管理理顺了企业管理的体制。(记者周尚斗)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