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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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9:52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福建省卫生厅于昨日发出《关于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对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作出了新的规定。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将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在接到报告6个小时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告省卫生厅。
实行首接单位负责制 通知要求,报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事件所辖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首先接到报告的单位为首接单位,必须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首接单位的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件报告分三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报告。 首次报告: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报告程序与方式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有关系统进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同时电话告知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首接单位接到报告时,应立即派员进行核实、调查,并于接报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机构。 同时应根据调查的进展、事态的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作出进程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或电话)尽快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含书面报告)。 设区市卫生局和业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于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由厅应急办协调各有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