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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不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1:09 中国青年报

  作者:邓清波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建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作为普通公民,笔者想对这一建议提些看法。

  首先,如果农民可以在城镇购买住房、宅基地,而城镇居民却不被容许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失公平。公民应该有依法自由迁徙的权利,农民可以到城镇定居,城镇居民也应该有权利迁徙到农村。譬如,有些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办厂,客观上需要在农村定居。不容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实际上等于剥夺、至少是限制了他们到农村定居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对某些农民转让宅基地权利的限制。任何良法的出发点,应该在于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确有必要对公民某种权利进行限制乃至剥夺,则宜慎重行事。

  其次,立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实际作用有限。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将涌入城镇,变为城镇居民,这势必带来城镇住房的供应紧张。那么,城镇为了解决其居民住房问题,最终将扩大城区面积、占用农村土地,只不过,这往往采取了行政圈地等方式。可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不能够真正达到有效保护农村宅基地、耕地、山地等土地资源的目的。

  第三,这一立法建议如果得到通过,在执法操作上将存在难度。即使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些城镇居民仍然可以变相达到目的。例如,他们可以与农民达成协议,长期租用农民的宅基地;一些农民原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后来到城镇居住,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如果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客观上就会造成区别对待。

  事实上,立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无必要。要防止出现由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而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等问题,完全可以先通过政策调控的方法。例如,国家可以出台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不得侵占耕地、山地等非宅基地土地资源,需要支付更加高昂的税费,给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设置更高门槛。能够用政策调控的,就不必立法。因为,如果将来的情况发生改变,政策可以随时作出灵活调整,而要修正或者改变一项立法,难度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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