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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性骚扰立法为何借妇女保护之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1:56 南方都市报

  作者:安替

  性骚扰立法是法律界酝酿了很久的事情,2002年开始就不断有人大代表开始试图把“性骚扰”引入立法者视野,但之前的努力均告失败。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三个条款,让性骚扰立法终于找到了一个降生的地方,就等待审议通过而呱呱落地了。

  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一条实在令他们尴尬,因为这个旨在保护女性的条款却是彻头彻尾男权中心的歧视性话语。虽然发生在职场、学校的性骚扰,大多以女性为受害者,但以男性为受害者的情况同样存在,如女性对男性或男性同性的性骚扰也比比皆是。性骚扰本质上是在权力语境中、对相对弱势者性自主权的侵犯,和受害者是男是女没有必然关系;而把针对所有人的权利保护窄化到针对部分人群,这就是歧视,其潜台词就是把女性和性骚扰的受体画等号,而“任何人”和“妇女”并列也让人产生了不好的联想。

  当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无法写入“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这一针对所有人的权利保护条款的,毕竟这个本身就是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无论如下任何一个法规——《民法通则》、《劳动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将是更好的法律母壳。《妇女权益保障法》一不普适,二不强制,通过此法规范性骚扰行为,只有宣示作用,而实际的作用不大。这也是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所说,这样的立法其实是向公众表明:“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等于说,性骚扰的受害者只是“仿佛受到保护”。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在中国,为什么性骚扰立法会借《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一个有局限的壳出世?为什么立法部门要出台这一部不能完全保护受害者、也无法有效惩罚性骚扰者的法律?

  事实上,这是和中国妇女运动的“解放/保护”历史路径分不开的。从1954年《宪法》和1950年《婚姻法》看,有关妇女权益方面的条款是非常先进的。其时流行的观点是,妇女解放是人类解放的一部分,而所谓“解放”,就是对权力压迫的反抗,搭建一个没有阶级压迫、没有性别压迫的国家上层建筑是妇女得到自由的途径。所以《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妇女保护条款也就成为了妇女“解放”的宣示途径。在许多国家,妇女运动是由下而上的平权运动、女性主义浪潮引发,而在中国,则是国家权力对妇女的空降保护。有人甚至笑评,新中国法律对妇女的保护甚至超过了对人的保护。

  但是这种和政权联盟的妇女解放运动以及法律上的宣示性条款,在实践上却大而无当。因为真正出现的妇女受到侵害的案件,大多还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例如在“文革”期间,连国家主席的人权都受到了侵犯,那么什么妇女解放不是空中楼阁吗?因此,虽然我们听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但实际上,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远远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之后,立法部门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随着对人权的尊重而跟进,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订就是例证。不过,在妇女权益保护立法中,依然摆脱不了“解放/保护”话语,大而无当的宣示和“歧视性”的保护随处可见。性骚扰立法也是沿用了这样的“空降保护”思路,之所以选择《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不选择其他法律,也是因为宣示多一条也不算多,通过审议的阻力相对小而已。而三年以来其他修法和制法途径的失败,也是因为目前立法者对性骚扰定义不清、对受害者救济方法不明,无法嫁接到诸多强制性的法律中,立法阻力太大。

  女性(以及男性受害者)需要的是真正的保护,以及受到侵害之后的法律救济,而不是“仿佛受到保护”却救济无门。妇女在中国已经被解放了很多年了,蓦然回首,太多权利只在法条中。这就不单单是妇女运动能解决的了。套用一个句式:“只有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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