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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同“脑死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5:55 青年参考

  (给孩子讲“脑死亡=死亡”只要一秒钟;给医生讲“脑死亡=死亡”只要一小时;要全社会明白什么是脑死亡至少 要10年;如果对脑死亡持有误解和偏见,时间再长也没用……

  ——陈忠华(选自《脑死亡——现代死亡学》))

  本报记者张丹珊

  5月7日,已怀孕21周的苏姗在美国弗吉尼亚的家中突然失去知觉。弗吉尼亚医疗中心的医生告诉苏姗的丈夫托雷 斯,癌细胞侵入了苏姗的大脑,她已经脑死亡,建议托雷斯关闭苏姗的呼吸机。苏姗每天的医疗费用高达7500美元,但托 雷斯仍希望坚持到7月中旬,如果癌细胞不扩散到苏姗的子宫,孩子也许就能活下来。

  这个纠缠了医学、伦理和道德的事件引起了美国的高度关注,“脑死亡”又一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脑死亡是死亡话题中的最前沿。千百年来,呼吸、心跳停止一直是判定死亡的惟一标准。其实,从呼吸机广泛应用的 那天起,这一观念就该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有呼吸有心跳

  人却已经死了

  早在100多年前,科学家就发现,动物的心脏离体后仍可以继续跳动很长时间。在长期的临床研究中,科学家发现 ,在呼吸机和药物的支持下,患者的呼吸和心跳可以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然而,对这类患者 的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人们逐渐认识到,死亡的判断标准有必要加以修正。

  脑死亡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959年,两位法国学者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公布了“昏迷过度”的23个 病例,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 失;脑电波消失(平坦)。这一标准特别强调,应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依据以上标准反复测试,并排除体温过低或刚服用 过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时,才能正式做出脑死亡的诊断。

  我国脑死亡研究专家、国内第一本脑死亡的大型专著《脑死亡——现代死亡学》主编、武汉同济医学院的陈忠华教授 说:“脑死亡和心脏死亡通常在几十分钟内相继发生,呼吸机的使用将二者发生的时间间隔扩大至数天至数十天,心跳、呼吸 、血压等都可以借助药物和仪器长期维持。而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维系生命的根本,当全脑功能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 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就只是个时间问题。脑的统领性、不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移植性,决定了‘脑死亡=死亡’ 。因此,在没有呼吸机介入的情况下(病人没有使用呼吸机),心死意味着死亡,而在有呼吸机介入的情况下,脑死亡就意味 着死亡,此时,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更为科学。”

  医学界这样定义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脑死亡的判定是一个严格而审慎的过程,当 依据科学标准的诊断最终成立时,死亡就是不争的事实。

  脑死还是心死

  与你什么相干

  曾撰写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讨论稿的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教授李舜伟说:“脑死亡的人在机器和药物的支持下,发 展到心死亡平均需要数天,协和医院的一个病例脑死亡后28天心脏才停跳,其间,医务人员不得不进行大量无效的‘抢救’ ,每天要花费5000元至两万元。”

  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安慰性的治疗,给脑死亡者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造成了医药资源的巨大浪费 。据估计,我国每年为无效医疗支出的费用可达数亿。

  陈忠华教授说:“我国用世界上1%的医疗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很多人在并未脑死亡的情 况下被迫放弃了救治,同时,一些已经脑死亡的人还在进行无效治疗。确立和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非常重要,只有改变临床上 ‘似死非死’的现状,‘惰性医疗’才能避免。此外,科学、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比 如,一个人因重伤而出现脑死亡,算‘重伤致死’还是‘杀人未遂’?脑死亡的判定关系到交通、工伤、医疗事故、刑事案件 处理及赔偿的公平,也会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被宣布脑死亡,即使他仍在呼吸心仍在跳,他的亲属 也可以开始继承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脑死亡法规起草小组成员孙东东教授认为,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根 本意义在于维护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进步,有尊严地死去和有尊严地活着将受到同等重视。对于已经脑死亡的人进行毫无 价值的医治,在他们身上插满管子,是对他们的不尊重,也是不人道的。”

  目前,在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的标准,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是 判断死亡的标准,美国、日本等14个国家已正式通过了《脑死亡法》。我国至今仍沿用“心死”标准,脑死亡没有法律的支 持。2003年4月,同济医院在患者家属的同意下,为61岁的毛先生实施了脑死亡诊断,毛先生成为我国脑死亡的第一个 病例。此后,有关脑死亡医学伦理的激烈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脑死亡不是植物人

  1986年以来,我国的医学专家一直为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实施及立法多方呼吁。至今,国家卫生部制定的脑死亡诊 断标准已数易其稿,仍然没有进入实施阶段。

  陈忠华教授认为,认同脑死亡标准,观念的转变是关键。“中国脑死亡的启蒙运动做得不够漂亮,对脑死亡概念上的 误区导致的偏见,是脑死亡判定标准实施的主要障碍。”

  误区一:“脑死亡”取代“心死亡”

  很多人认为,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是要强迫人们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惟一标准。其实,这两个标准可以并存,选 择权在患者家属手中,如果对脑死亡还存有疑虑,仍可以选择心死亡标准。进行脑死亡判定之后,是否停止救治也由家属决定 。

  误区二:脑死亡=“植物人”

  有调查显示,在中国,70%的人认为脑死亡的人就是“植物人”,国内关于美国女植物人夏沃“脑死亡”的炒作便 是明证。

  “植物人”的正确称谓是“植物状态”。在我国,昏迷一个月的人称为植物状态,昏迷3个月以上者称为持续性植物 状态。植物状态持续一年以上的病人,意识恢复率是1%至6%,因此有人将这类病人称为永久性植物状态。处于植物状态的 人,对外界的刺激毫无反应,肢体无自主运动。

  陈忠华教授说:“脑死亡的人不是‘植物人’。脑死亡的人已经死了,‘植物人’还活着,主要是看这个人有没有自 主呼吸,有自主呼吸的就是‘植物人’,没有的就是脑死亡。”

  误区三:倡导脑死亡是为了解决器官短缺

  有报道称,中国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学者,于是在很多人眼中,倡导脑死亡从一开始就 带有功利的色彩。

  脑死亡者器官供体的质量,和心死者相比活力更强。问题是,脑死亡标准的实施就能解决器官短缺的问题吗?

  我国目前有150万名尿毒症患者,每年只有3000人能接受肾脏移植手术;400万名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 植,而全国骨髓库的储备只有3万多份……绝大多数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死亡。

  对此,孙东东教授说:“必须明确,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的标准,决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起草脑死亡相关法规时 总是让器官移植的专家走开,就是为了避免受到器官移植专家的‘蛊惑’。”陈忠华教授表示:“脑死亡的法律法规出台,不 能从根本上改变器官短缺的现状。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而且,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人 是否捐献器官也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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