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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物权法草案需要更宽泛的讨论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9:55 东方早报

  作者:鲁宁

  小区住宅楼道电梯的内壁镶嵌上一副海尔冰箱的广告,其广告发布所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在国外,它的收益分享权归属于这个小区的全体业主;在国内,这件事扯不清、理还乱。

  由小及大,一块绿地、一畦梯田、一座矿山……皆有财产权的归属问题。在国外,区分和界定它们的权属,划定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以及当这些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如何维权等等,均有专门的法律加以主张、规范、调节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通常称作物权法,现代法制国家里,它是整个民法典体系内起奠基作用的一部“基本法”。如果承认民法乃万法之母,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不带夸张地说,物权法就是“母亲之心脏”。

  本月26日在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正就国内首部物权法(草案)作第三次审议。该法从提出立法动议到如今进入“三审”已费时8个年头,其间经历的曲折反复足以写成一部专著,直至2004年3月“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入宪,其立法进程才得已明显提速……

  八年尚难磨一剑———过程之中,观念交锋之激烈、思想解放之艰难、种种禁忌逐步突破之不易,恰好从不同层面、多个角度反复验证: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亟需物权法;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物权法;构建和谐社会不能缺失物权法!

  时至今日,由传统说教和传统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观念障碍远未在国人的脑海里被清除干净,绝大多数民众迄今弄不清自个究竟享有哪些个私权利(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物权法是干什么的,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何干系,能说清个子丑寅卯来的更属少数,以至于我们不能不言简意赅地介绍一下物权和物权法的ABC:

  我们已多多少少了解,现代文明社会里,一个人需要两种基本安全感,一是人身安全,再是财产安全。物权法的重要效能就是在公权力面前竖起一道私权利保护的墙。这是说物权法的基本作用。

  法理层面作书面解读,物权即对“物”的权利,财产权是物权最重要的内核。用物益权(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和担保权是它的另外两大主干权属。顾名思义,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就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

  有了这部“基本法”,国家才能以法律的名义,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调节自然人与社会法人、自然人与公权机构、社会法人与公权机构、以及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只有明晰和保护财产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利,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才能从法律环节激励全体中国公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恒心。就当下的中国而言,制定并最终颁布施行物权法,又是将国家保护合法私有产权的宪政原则加以具体落实的迫切之需。所以,从小道理到大道理,从具体到抽象,物权法与全体公民利益攸关,太重要、太重大、太具体。

  在整个民法体系架构内,除了物权法,只有婚姻法与百姓的关联度可与物权法相提并论。然而,尽管婚姻法与物权法各有各的调节对象,但从两部法律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重大价值内涵而言,婚姻法则难以与物权法相提并论。由于关联度之重大,新版婚姻法修订时曾广泛证求全民意见,于今,既然物权法对社会、对百姓的关联度不亚于婚姻法,而其社会价值本身又远远高于婚姻法,国家立法机构理当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允许社会各阶层公开参与讨论、各抒已见———一般民众的意见只要有价值,均值得认真汲取。

  我们建议该草案交付全民讨论,还基于如下期待:以立法民主推动社会政治民主;以立法过程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借广泛的立法参与使立法本身成为全社会普法教育的一种有效载体。

  推荐:物权法草案再次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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