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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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21:06 新华网 | ||||||||
审议并原则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听取了发展改革委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汇报。会议认为,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很有必要。会议原则同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安排。项目包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口岸药检所、国家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迁建、改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药检所改造等。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使中央级基础设施适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能够承担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会议要求,各建设项目要按照统一标准、合理适用、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会议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搞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认真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 会议认为,1984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对于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秩序的逐步规范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总结试行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草案规定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讯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