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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毁毒贩别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05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背 景炸毁毒贩别墅引争议

  新华社6月26日的消息说,6月25日,贵州省盘县马依镇举行公捕公判大会,并将贩毒分子余荣达用30万毒资修建的房屋炸毁。此次大会的举行将对毒品犯罪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对群众产生警示作用。

  另据媒体报道,据组织实施爆破的警方人员介绍,这幢占地150余平方米、总面积460余平方米的三层别墅,系贩毒人员余荣达所修建。余荣达落网后,因其长期吸毒,导致肺功能衰竭死亡。警方经调查确定他在马依镇的两幢房子是用毒资建造的,其岳父也利用毒资修了一幢楼房。

  据了解,当地政府将保留炸毁残余的砖石瓦砾,维持原状并设立警示石碑。该县县长刘剑说:“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不会有好下场。政府希望通过此次爆破公开执行财产刑,警醒那些仍抱有‘贩毒致富’幻想的人。”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和法律层面的不同声音。直 评炸别墅执行财产刑有违法治理念

  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

  对于财产刑的执行,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犯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执行到位后上缴国库。至于上缴国库后的财产,则由国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而贵州省却另辟蹊径,用爆破的方法公开执行财产刑,将一毒贩花费30万元毒资建造的别墅炸掉,这可能在全国也是第一例,也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惩罚犯罪、警戒他人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用这种方式来执行财产刑实际上并不可取。

  首先,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财产刑立法的本意。从财产刑立法的宗旨来看,就是要通过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这样的经济处罚,一方面弥补因其犯罪给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切断其今后再实施犯罪的经济来源,使其在受到刑法处罚的时候,在经济上讨不到任何便宜。将犯罪分子的别墅炸掉,只能起到一时、短暂的轰动效应,对于弥补犯罪分子给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来说,则是无从谈起。因此也就有违财产刑的立法本意。

  其次,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对于没收别墅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起到扩大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炸掉别墅,不但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助长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风气蔓延。

  再次,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现代经济要求。当地政府对上缴的没收财产如何处理是其权力范围内的事,但不管怎么处理,需要符合现代经济的要求。将别墅炸掉,使本来可以实现的财产价值得不到实现,使本来可以得到弥补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经济要求。

  我们做任何事情不能图一时的痛快,而是要多一些法治观念,少一些人治因素;多一些现代理念,少一些主观想象;多一些冷静思考,少一些盲目冲动。如果我们这样做了,以爆破炸掉别墅执行财产刑的方式也许就不会出现了。摘编自《法制日报》6月29日文/程东宁求是反省恐吓式思维模式

  作为一个研习法律的人,我质疑新闻中“执行财产刑”的说法。因为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财产刑”只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类,根本没有毁坏财产的刑罚方式。

  由于新闻没有透露决定爆炸的机关和执行的机关名字,笔者无从知道,这场以爆破的方式摧毁财产的行动到底是一次刑罚还是一次行政处罚,抑或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可以肯定的是,根据中国现行的各种法律,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毁坏公私财产的处罚权或者处置权。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那栋看起来很漂亮却最终毁于爆破的别墅,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种有形财产。炸掉这栋房屋,就是对财产的毁坏。换句话说,除了建设资金的来源不干净,这栋房屋本身并没有错,如果没有违背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从建成之日起,就是应当被认可的财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栋房屋有可供居住的使用价值,它本身凝结了劳动价值,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学上的价值存在。毁坏它,就是对财产的毁坏。

  我理解贵州省有关部门用爆炸的方式来摧毁这栋别墅的“良苦用心”———正如媒体报道所言,是以非常之举来震慑涉毒犯罪,警示世人。可问题是,这样的方式有违法之嫌。如前所言,这种毁坏财产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是一种极端行为。

  如果说贩毒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那么我要说,炸毁别墅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视。在我看来,这种以爆炸的暴力对付另一种违法行为,尽管能对民众心理产生很大的震慑,但从心理学的规律看,其副作用则是渲染了一种暴力倾向。

  更重要的是,虽然这种行为是官方组织的(在媒体没有明确之前,我们无法知道这是一种司法行为还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毫无疑问是官方行为),表面上有合法性。但实质上不仅有违背法律之嫌,还违背了爱惜财产的人伦。而官方的行为,由于其示范性的功能,其危害性比个人行为更甚。

  事实上,对于这种毒贩们通过毒资建立起来的房屋,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没收处置。这一方面可以使毒贩们彻底断了享用违法财产的美梦,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持财富的价值,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用。

  反观贵州省的这一做法并由此引申,我们可以发现,在执法和公共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种“恐吓式”思维模式,即用毁坏财物、血腥暴力、精神强制等各种方式,如公开逮捕、处决犯人前的游行示众、威吓性宣传标语等。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无论是政府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当铭记,惟有法律所明确授权的,才可为。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29日文/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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