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规不宜泛道德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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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05 京华时报 | ||||||||
作者: 吴钩来源: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6月29日 这条“三二一”校规在试行阶段就引起了争议。 从法理上说,“三二一”校规的合法性是大可质疑的。将道德不检点纳为开除学生学籍的理由,是校规的泛道德化,也是学校行政权力的僭越,容易造成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
而且,当三陪、当二奶,都是极为隐秘的私人行为,对这类行为,校方显然很难稽查,也缺乏有力的证据进行认定;“一夜情”更是一个界限十分模糊的概念,简直无从确认。既然校方对这些行为的稽查与界定都存在着难度,试问,那该如何实施惩治呢?又该如何保障其处罚是公正、得当的呢?不难想象,如此校规,如果不会被滥用,就容易被搁置一边,难免形同虚设。这也是多数泛道德化的法规的通病。 大学校园作为俗世上最看重精神生活品质的场所,栖身其中的大学生理应保持着较高的道德修养,而高品质道德习惯的养成,有赖于大学整体精神氛围的熏陶以及学生在价值追求上的自觉恪守。高校需要在这方面多下工夫,动用行政处罚最多只能收一时之效,而无法达成长久之功。摘编自《南方都市报》6月29日文/吴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