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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条例明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38 现代快报

  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企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出了事故问责政府“一把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热点问题都设定了不少硬杠杠。但省人大、省安监局近日调研发现,目前还亟待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增强条例的操作性。【新规】安全出纰漏问责一把手

  条例强化政府职责,严格规定了干部问责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
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出了事故,地方政府的“一把手”要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还可能会丢乌纱帽。安全生产成了悬在各级政府官员头上的“高压线”。严禁租校园作停车场

  事故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出了事最怕事先无预案,损失有增无减。条例对此做出硬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问题】企业专项资金该提多少

  6月份省人大和省安监局联合组织条例宣讲团深入全省各地,从基层反馈情况看,该条例部分规定有待细化。

  条例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镇江市部分人士就提出,这样的规定太笼统,难于操作。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多大比例提取,是税前还是税后,如何使用?都不明了。虽然条例有一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但如果细则迟迟不出台,这条例就根本操作不起来。条例还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问题是,如果企业就是拒交,就是不改正,你怎么办,能断水断电强制执行吗?如何界定危险企业禁区

  基层人士反映,条例规定“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但他们在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先有化工厂,以后化工厂附近才冒出居民区和学校等,我化工厂落户已30年了,你居民区才来3年,谁让谁?这一条例的盲点亟待解决。

  对此难题,省安监局官员解读说,化工厂、居民区谁该搬家?应坚持人的权利大于物的权利原则,应该是化工厂搬迁出去。多个“婆婆”争培训权

  事故大多祸起技术不熟练,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徐州市部分基层企业反映,现在政府强制办培训班的太多了,让人无所适从。如液化气经营企业,常接到消防、公安、建设、劳动、安监、质监等众多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班的通知书,有的培训内容重复,而且每个都要交费。监察与处罚合为一体

  基层强烈呼吁,应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实践中,安监局监察执法与行政处罚权并没有分开,自己查找问题,自己开罚单,执法过程缺少监督。如设置监察大队,专门负责执法查隐患找问题,再转交安监局处理,这样检查权与处理权分开,可减少人情执法,避免腐败。

  快报记者赵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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