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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越狱杀死前妻重伤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38 现代快报

  据《沈阳今报》报道一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的在押犯人在营口监狱服刑期间,脱逃潜回丹东市,将其前妻杀死,并将误认为是其前妻男友的李红军扎成重伤。

  死里逃生的李红军认为,在押犯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原因在于营口监狱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是诉诸法律,要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8万余元,但未获支持。

  据指控,行凶者曹金龙是一名正在服刑中的犯人,他于2003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从营口监狱大连基建外役分监区脱逃并潜回丹东,预谋杀害其前妻赵晓丹及赵的男友。2003年6月1日,曹将其前妻赵晓丹骗至某小区租住房屋,威逼其说出其男友的姓名及住址,赵被迫告诉曹其男友叫李永军,在桃源街附近的练歌房工作。随后,曹用枕巾等物品捂住赵的口、鼻,致赵窒息而死。当晚8点多,曹来到“夜上海”练歌房寻找李永军,误将李红军认定为李永军,持尖刀猛刺,致李重伤。2004年5月,曹金龙因犯故意杀人罪和脱逃罪被判处死刑,并于随后经核准后被处决。

  “是监狱监管不力造成曹跑出来伤害我的,我要向监狱索赔。”而李红军的赔偿请求却被营口监狱以“伤残系曹金龙所为,要求赔偿的事实及理由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李红军向营口监狱的上级部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对方的答复是: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可以给予1万元的补偿费用。“1万元?我的医疗费就花了将近5万元,还有误工费、伤残赔偿……”对这个答复,李红军难以接受。

  2005年5月1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李红军不服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一案。对于李红军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18万余元的要求,法庭裁定如下:李红军请求确认辽宁省营口监狱行使职权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及赔偿请求,属于刑事赔偿范畴。原告李红军对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因刑事赔偿作出的决定不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驳回了李红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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