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可直接到定点零售店购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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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2:38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傅晓峰)今天获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的新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即日印发全省。我省规定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应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据介绍,此次《药品目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等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市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其中我市有23种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5%。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各地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此外,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市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要加强医疗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同时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该《药品目录》自8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