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妨邻居采光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5:25 重庆晨报 | ||||||||
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乱搭户外广告 本报讯(记者王珺波)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7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昨日,市政委广告处负责人对新《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可罚款3万元 据广告处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是在1998年发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的,在对违章搭建户外广告的处罚上,从原来的罚款最高5000元提升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且指出了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责令拆除,不能以罚代管。 新增安全标准 以前,户外广告因达不到安全标准,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这次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标准提出了新要求。在涉及公共安全部分,户外广告业主在审批时还要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在这一点上也明确了谁设计谁负责的责任。 设置禁设范围 新《条例》中明确了户外广告的5种禁止行为。一、在主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 多个部门监管 新《条例》首次打破了主管部门的提法,工商、市政、公安、园林等部门按不同分工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