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业主共用地车位 不准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雪)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刚刚出台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业主的合法停车权益。

  业主共用场地车位不得出售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四项原则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如要转让,受让对象应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

  必须24小时不间断监控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共用设施停车收益归业主

  《办法》规定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不按规定停车要处理

  《办法》要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要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另一方面,业主也要按规定停放车辆,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办法》最后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头文字D》
网络窜红女名人
2005年高考
安徽甲肝疫苗事件
中海油购石油公司
理性购车完全手册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秦腔》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