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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借款分成两案起诉法院:属恶意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08 重庆晚报

  同一笔借款,债主两次起诉到同一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被法官的火眼金睛识破。日前,沙坪坝区法院判决债主的第二次诉讼属于恶意诉讼,驳回了该诉讼请求。一笔借款两案起诉

  去年10月,沙坪坝区法院受理了一桩借贷纠纷。债主唐先生诉称,他在2003年1月24日借了8万元给朱女士,朱女士用自己的一个车库抵押了其中的4万元,双方签定了借款抵押合
同。

  2003年9月,因为借款人承诺的两个月还款期限早已超过,唐拿着抵押的4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到法院,要求借款人还钱。因为有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法院判决朱女士还钱4万元。10月9日,朱女士履行了该判决。

  收到这笔还款没几天,唐又拿着一张4万元的借条到沙区法院,再次起诉朱女士要求还款4万元。唐向法院申明,此4万元并非以前判决生效的4万元。通过调取案卷证据,法官发现,4万元借条借款日期是2003年1月24日,还款日期是2003年3月24日;抵押合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全部相同。表面上看,这两笔4万元借款都是同一天借出,约定同一天还钱。

  借钱人朱女士却称,她只借了一个4万元,并已经偿还。主审法官提出质疑

  朱女士称,当初借钱时她写了张借条后,债主拿出事先起草好的抵押合同要她签,并要求用车库抵押。

  为何同一天借出两笔同样金额的钱?为何在原来的起诉中,没有将两笔借款同时起诉?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提出质疑。唐先生对此的解释是,因为害怕法院将两笔债务看成是同一笔。

  承办法官赵咏梅称,唐的解释明显与常理不符。加上朱女士对借钱事实的陈述,他们认定借条和抵押合同的两个4万元,反映的是同一笔债务。借条只是对唐出借了4万元借款事实的确认。同一笔债务分别起诉两个案件,当然只能主张一笔。

  为此,该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债主的起诉。滥用公权恶意诉讼

  沙坪坝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忠华在解读此案时称,“书证是证据之王”,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证明力强的书证,就能赢官司。但唐先生拿着债务人亲笔书写的书证却输了官司,原因是唐在钻这个“证据之王”的法律空子,企图利用法律公权,将非法利益变为合法化,从而赢得两笔财产。实际上,唐的这种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刘庭长还告诫市民,不但债务人要讲诚信,债权人也要讲诚信。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王明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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