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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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李红军(山东职员) 近日,《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在该校试行,其中“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条规定,在学生中
对于这一做法,笔者以为这有点矫枉过正,是以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学校所谓的“管理秩序”。我们并不否认,这样做的初衷和善意旨在规范高校管理,杜绝婚外情和非婚性行为,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它的出台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精神。搞一夜情显然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进行说服教育,动辄挥舞“开除”的大棒对学生进行惩戒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教育部曾有明文规定,学生只有违法犯罪才能开除学籍。用道德约束的东西去用法律惩处显然是不合乎法制精神。 高校的学生管理应该宽严有度,应该做到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应该把二者混淆。当三陪、搞一夜情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工作确实颇有必要,但前提必须是说服、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既不要滥情,也不要滥性,让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这的确是高校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说服、教育、引导并不等于随便开除学生。联想到前一时期成都某高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很有些让人不可思议,一对男女大学生因在教室里接吻拥抱违反了所谓的“校规”,得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了法庭,这一事件颇值得人们玩味和深思。这些“开除事件”警示人们,高校如果不拿着学生的合法权益当回事,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然,主张学生的合理诉求并不是对不良行为进行放纵,而是说高校的惩罚措施要与法律精神相吻合,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而去制定什么“家法”。大学生都是些成年人,他们懂得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些大学明确规定上大学期间不准谈恋爱,可大学生们不还是“照谈不误”?高校的管理措施要符合人性化,要符合宪法精神,只有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管理措施才是到位的,才会得到广大学生的拥护。学生升入大学学习,寄托着家庭的全部希望,难免有时犯点错误,犯了错误只要改正了就行,不要老是揪住不放,这不是对学生的真正关心与爱护。孔老夫子早就说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犯错只要改正了,学校就应该宽容他们,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家规”的制定莫悖国法,愿它成为高校管理的一条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