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可购经济适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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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22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昨日,市建委公布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济适用房范畴和针对人群做出更详细规定,保证中低收入家庭也可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的实惠。 市建委负责人透露,新规定主要明确了五类销售对象,一是城区旧城改造动迁居民,二是国家或市重点工程动迁居民,三是城市周边农村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四是机关、事业单
销售价格则由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前提是有中介机构的成本审查和建委、国土部门的价格核定。 此外,经济适用房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民关心的集资和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集资建房的标准、优惠、价格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和管理程序办理。 据悉,若是已享受了房改政策的购房者,或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记者曹阳)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