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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行政许可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39 新华网

  本报哈尔滨6月29日电 记者刘红伟报道:人们常常把经济合同中那些剥夺消费者权利、免除商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称为“霸王条款”。如果政府部门“红头文件”中出现了“霸王条款”,该怎么处理?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出通报指出,该省一些地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条款片面强化行政权力,忽视依法行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记者今日获悉,省法制办依法审查发现,有11个地市和18个省直部门发布的6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截至目前,绝大多数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其中有的文件停止执行,有的文
件自行修改,有的文件自行作废。

  此次备案审查发现的规范性文件“霸王条款”问题,主要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违法减免税费等。

  法制办的通报指出,在上位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扩大了上位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有的增加了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的罚款数额突破了上限或者下限;还有的改变了行政处罚主体,擅自授权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物管理所等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些政府部门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给自己设定行政处罚权力:有的市政府规定,“对伪造、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有一部门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一部门规定,“逾期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审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尽管有关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实施机构已有明确说法,但法制办备案审查发现,有些部门仍利用规范性文件,为本部门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资质审查”、“批准备案”等权限;或者仍将行政许可项目分步实施,规定某些审批项目须由其下级部门初审后,再由本部门批准。在无法定依据情况下,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规定对某些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实施年检、年审。

  在不具有法定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权的情况下,有的市规定,对市长特别奖免交个人所得税;有的市规定对外来投资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几部分变相“先征后返”;还有的地方规定,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投资者发放贵宾卡,持卡者可免交部分法定收费,甚至给予违法不究的超国民待遇。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朱江说:“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情况,一直是我们关注和监督的重点。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通过规范性文件擅自给自己设定行政权力的余地已经越来越小。今后,规范性文件凡未经过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发文机关拒不采纳法制机构合理意见而导致文件内容违法的,除依法纠正外,发文机关的文件签发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承办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30日 第十版)(责任编辑:常黎明)(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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