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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丢车公安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0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29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李法)菜农的农用车在蔬菜批发市场被盗,菜农于是一纸诉状将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公安分局、派出所等告到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某公安分局赔偿菜农车辆损失费22200元。

  菜农焦某一直在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为了经营需要,他于2004年1月8日花2.3万元购买了一辆农用车。2004年4月6日下午7时许,焦某与妻子停好车辆,与他人一起到
离停放车辆60多米的餐馆吃饭。可是吃完饭以后焦某发现自己的新车不见了。焦某认为自己在市场缴纳了摊位费和车辆管理费,于是将蔬菜批发市场、当地公安分局及辖区派出所等告到了法院。

  某公安分局辩称,市场治安巡防队收取原告的是车位费,用于维护车辆秩序,与看车费有本质的区别,看车是与车主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缴纳摊位管理费后,就已经取得了在市场停车并交易的资格。派出所管理及委派该市场治安巡防队,维持该市场的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分内之责;巡防队以车辆管理费的形式向交易车辆收取费用,因派出所无法合理解释收取该费用后巡防队应尽之义务,法院有理由认为治安巡防队对缴费后车辆就有看管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该派出所是某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由某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蔬菜批发市场仅收取摊位费,提供交易场所,不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某公安分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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