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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 女儿告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0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家住渝中区人民路的芳芳(化名)11岁时父母离异,约定芳芳由母亲抚养。如今芳芳17岁了,父亲却一分钱也没支付过。无奈之下,芳芳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154000元。

  芳芳的父亲章某和母亲曹某于1985年结婚,两年后生下了芳芳。1999年5月6日,章某和曹某在渝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芳芳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直到芳芳25岁为止。当时芳芳11岁,但事隔6年芳芳如今17岁了,却一直没有拿到过父亲的抚养费。

  于是,芳芳拿着当初父母的离婚协议,将父亲告到了渝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章某承认自己确实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并表示愿意支付。

  日前渝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章某和曹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章某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章某一次性支付从1999年6月到2005年5月期间,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共计71000元。然后从2005年6月起,每月支付芳芳1000元抚养费,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150元。

  儿两告父亲赢回抚养费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家住大渡口区的强强(化名)在父母于2000年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由于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强强的生活和学习都遇到了困难。无奈之下,强强分别在2000年4月、今年5月初两次将父亲冉某告上法庭,索取应得的抚养费。

  日前,渝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强强现在正在读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该支持。判决冉某从2005年6月起,每月支付强强抚养费180元。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150元由强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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