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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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00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家住江北区的刘某有一辆挂靠在重庆申廉公司的货车,刘某雇请的驾驶员高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高某死亡,摩托车车主李某受伤。李某将刘某和申廉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并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日前,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04年8月3日20时58分,高某驾车在江北区五童路龙塔村处,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死亡,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李某便将车主以及重庆申廉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3733元。 在开庭审理时,法院采纳了申廉公司的意见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江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免去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为了赔偿打官司、受害方与保险公司为了赔偿打官司等潜在的讼累。这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