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购房有了“保护神” 商品房销售条例下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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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7:03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30日讯记者昨日自烟台市建设局获悉,备受瞩目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即将于下月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商品房销售中诸如房产证“难产”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被老百姓誉为购房的“保护法”。 按规定:下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
如今,不少开发商采取预售方式筹集资金。按规定:下月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条例同时规定:购房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将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赵志杰通讯员岳川东)责任编辑:王家荣(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