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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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8:2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29日讯(记者董纯进)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将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在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
副省长符桂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对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重要性,切实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提高到贯彻实施《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为了充分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符桂花强调了三个“到位”。 首先,学习宣传要到位。搞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民族法律意识,是实现民族工作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宣传教育,使执行民族法律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措施制定要到位。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要通过民族法制建设,一方面把民族自治地方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把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化,使自治地方的各族群众都能得到实惠。 第三,贯彻执行要到位。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担负着重大责任。特别是在我省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要妥善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要把《若干规定》中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款研究透、用到位,把少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发展内力与社会各界的外力凝聚为政府综合推进的合力,共同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作者:董纯进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