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荣誉市民”不能有损城市荣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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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8: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6月2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荣誉市民”有有损“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可撤销其称号。 据我所知,不少城市对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地人,由政府出面,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极
但是,一直以来,对于“荣誉市民”的管理,往往只有授予条件的规定,没有撤销的办法。这样一来,某人一旦获得“荣誉市民”的称号,好像就成了“终身荣誉市民”。如此,某些尴尬的事情便可能出现:某人被发现犯有走私、诈骗等罪行,但其头戴某市“荣誉市民”的“桂冠”却迟迟摘不下,这只能令所在城市蒙羞。 事实上,“荣誉市民”称号更多地是一个象征性的名誉。它既是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一种精神褒奖,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凝聚城市精神。但它必须基于一种公众广泛认同和推崇的正面形象,而绝不能相悖,更不能与某些违法乱纪等反社会的行为有关联。如果某些人的所作所为不但不能为城市增光,相反还糟蹋了“荣誉市民”的光荣称号,那当然没有资格享受这个荣誉。 过去,一些地方在使用“荣誉市民”这类公共资源时,并没有比较严谨的评选授予标准,有时候是凭有关人员的主观感觉而定,随意性较大。加之先天的原因,只有授予条件的规定,没有撤销的规定,难免闹出一些尴尬。青岛市在“荣誉市民”授予办法中正式引入退出机制,对有损“荣誉市民”称号者,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这无疑对其它地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