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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节能监察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01 南京晨报

  晨报讯企业不仅要自觉使用节能设备,还要依法接受节能监察,一旦被发现隐瞒耗能真相的情况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所谓节能监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能源生产、使用、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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