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制度与教育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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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41 外滩画报 | ||||||||
一次性的高考标准永远是相对的。对一个地区而言,能够把本地相对而言最优秀的学生选拔出来,就完成了考试选拔 的任务。对于有其他要求的高校,则可以再加试有关的内容。总之,应当在地方化、多样化的思路中去实现教育公平的理念, 而不是相反。 杨东平/文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实际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 录取的办法,各地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按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以及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 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加剧了地区和城乡之间原本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平等。 地区之间录取分数的极大差异,反映的其实是不同地区高考录取率的差异。值得认识的是这一招生政策的来由和理论 依据。我认为,造成这一现实既有历史形成的高等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地区和大城市的原因,也有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优先 照顾城市考生的取向,而后者是特别值得讨论的。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公共政策是以“中央”、“国家”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的,较少考虑城乡、地区和阶层之 间的利益平衡,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教育作为 一种公共产品,也具有一种社会福利的性质,尤其是过去免费的高等教育,也长期暗含着一种“城市优先”的价值。 优先吸纳城市应届毕业生的一个具体原因,是在传统的就业格局中,通常认为农村不存在失业问题,升不了学可以参 加农业劳动,而城市青年的大量失业则会造成社会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地理空间为单位和以地方经济发展为主构建的 ,随着城乡青年就业的市场化,农村劳动力的广泛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这一政策显然已经失去了现 实合理性。 这种城市取向同时存在于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上。目前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主要是以城市学生的 学力为依据制定的,这对于教育资源极为匮乏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又是一种不公平。也可以视为由于“规则的不公”导致 城乡儿童在受教育机会上“起点的不公”的显例。近年来,一直有在高考科目中增加英语口语和计算机水平测试的呼声。这一 设想如若实行,无疑将进一步加剧城乡学生之间的不平衡,使更多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高考制度要尽可能地兼顾教育公平,以利于农村学生和贫困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应当根据变化了的现实予以改变和调 整。由于各地教育水平的实际差异,以及各地在高考评分上事实上存在的差异,按照高考分数大排队的做法不仅缺乏操作性, 而且也不一定更为公正。比较合理的改变办法,是根据各地的考生人数确定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这意味着减少大城市而增加 人口大省的录取比例。同时,高考和高校招生的逐渐地方化,应当成为高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在中国人口如此之多、 地区差距如此之大的现实中,应当主要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水平。 一次性的高考标准永远是相对的。对一个地区而言,能够把本地相对而言最优秀的学生选拔出来,就完成了考试选拔 的任务。对于有其他要求的高校,则可以再加试有关的内容。总之,应当在地方化、多样化的思路中去实现教育公平的理念, 而不是相反。 影响高等教育公正的一个新因素是腐败现象。 近年来高考中出现的严重的腐败行为加深了我们对教育公正问题的认识,为了维护目前社会上相对最为公正的制度不 被玷污,高考制度必须走向法制化。人们已经认识到,高考舞弊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渐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 法规不够健全,处罚太轻。中国历来十分重视考试,明清两代的律例中,对科举舞弊行为的处罚规定得极为明确和严酷。对于 高考这样严肃的国家考试,应当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或者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高考舞弊行为处罚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规定 。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