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制定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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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26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为贯彻落实西藏农牧区免费医疗政策,保障西藏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体现医疗卫生服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西藏制定并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近日,自治区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对农牧区特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满足农牧区特困群众急需的基本医疗需求。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
《办法》指出,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农牧区特困群众需医疗救助时需按照相应程序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填写申请表并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农牧区医疗报销单据,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法》规定,为农牧区五保户按当地标准代交个人应筹集的统筹金参加农牧区医疗。五保户在按《办法》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护理,每年补助护理费600元。除五保户外的两类被救助对象在执行《办法》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报销封顶线3000元的,自费超过300元者,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原则上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特殊困难人员经县民政、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救助标准封顶线的基础上再提高30%。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对疑难病例或病情危重、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提供转院诊断证明,经县(市区)卫生、民政部门同意后,确定转院事宜。 作者:记者王勇 | ||||||||